前言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對婚姻家庭觀念的轉變,婚內財產協議被越來越多的人們所采用。很多的年輕人、再婚人士會來咨詢婚內財產協議問題。執業過程中,也碰到很多因為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的不規范、有錯漏而導致離婚時財產沒有按照簽訂協議時的初衷處理的案例。
今天我們就來跟大家說一說婚內財產協議的八大致命誤區
問題一、口說無憑
有的夫妻,結婚前會說好婚后實行AA制。事實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一直按照這么做。但一旦離婚,財產少的就會主張分割財產多的一方的財產。而這樣的主張,卻往往得到法院的支持。為什么呢?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形式,就不符合法律關于婚姻財產協議的形式要求。更何況,口說無憑哪,等到打官司,你怎么證明你們之間是怎么約定的呢?所以,夫妻財產約定,一定要采用書面形式。
問題二、約定不明
我們舉一個例子來說明約定不明的后果。有一對夫妻,男方婚前擁有多套房屋,價值1000萬。女方婚前擁有一家公司60%的股權。雙方因為均系再婚,所以寫了個《婚前財產協議》。協議約定男方婚前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公司股權歸女方所有,與男方無關。婚內,男方房價漲了五倍,變成了5000萬。女方公司經營的也不錯,婚內分紅、增值總計有6000萬。那么根據雙方的《婚前財產協議》,離婚時財產怎么分呢?結果可能會讓大家大跌眼鏡。房價盡管漲了五倍,漲價后的房屋仍然歸男方所有。股權分紅、增值的6000萬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要對半分割。為什么呢?因為:1、雙方的《婚前財產協議》只約定了房屋和股權的歸屬,沒有對婚內由于該財產而產生的收益進行約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法定的夫妻財產共有制處理。2、男方婚前房屋婚內增值部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離婚協議書怎么寫女方不吃虧,屬于自然增值,依法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女方股權婚內收益和增值屬于投資收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婚內產生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我們在起草婚姻財產協議時,一定要約定的具體明確。不僅要約定現有的財產歸屬,還要對婚內收益歸屬進行約定。當然,當事人認為婚內所得實行共有制的除外。
問題三、無權處分
婚姻財產協議,只能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而不能將其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會將家庭共有(與父母親、孩子共有)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還有的當事人以為自己是公司老板,公司的資產就是自己的資產,會在協議中將公司資產作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這樣的約定我們都叫做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將導致約定無效。
問題四、將一方房產約定給另一方后不過戶
現實生活中,基于各種各樣的因素,一方(特別是男方)會將自己的房產贈與給另一方。有的是婚前為了表愛心,將自己名下的房屋贈與另一方。有的是在犯了錯之后表忠心、為了維持婚姻而同意將自己婚前房屋給另一方。但即使雙方簽有書面的贈與協議或者財產約定,只要房屋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贈與方就可以撤銷贈與。實踐中,一旦面臨離婚,贈與方都會撤銷贈與。那些為表愛心也好,表忠心也好簽訂的協議,只不過是一個空心湯團離婚協議書怎么寫女方不吃虧,沒啥用處。所以我們建議,受贈方在表示接受贈與后應當盡快辦理過戶手續。如果因為某些特殊原因(如按揭未還清)無法過戶,那么我們建議要對協議進行公證。因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問題五、婚姻財產協議中約定一方放棄繼承權
很多再婚夫妻,為了劃清財產界限,以免自己的子女吃虧,在婚姻財產協議中會約定“一方放棄對另一方財產的繼承權”,或者會有“我的財產全部遺留給我的子女“這樣的內容。繼承權是繼承發生(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的權利,能否事先放棄,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而“我的財產遺留給我的子女”,則是遺囑范疇的內容,屬于另外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如果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希望自己的財產留給自己的子女,我們建議另行訂立遺囑,以免不必要的糾紛。
問題六、希望借夫妻財產協議逃債
有的夫妻,婚內借了大量債務。為了逃債,會故意寫一個夫妻財產協議,將婚內財產約定給一方,將債務約定給另一方。還有的夫妻,會采取假離婚的方式,在離婚協議中將夫妻財產約定給未出面借債的一方。事實上,無論是通過協議的方式,還是通過假離婚的方式,都無法達到逃避夫妻共同債務的目的。因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婚內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于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之間的約定,除非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在出借資金時知道,否則只在夫妻內部有效,不能對抗債權人。因此希望借助婚內財產約定或者假離婚而逃廢債的行為,那都是瞎子點燈——白費蠟!
問題七、以財產約定限制婚姻自由
我們常常見到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男方(或女方)提出離婚的,全部財產歸另一方所有”;“如果一方離婚后再婚的,則喪失對xx財產的所有權”等內容。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協議當中類似“提出離婚或者再婚一方將喪失財產所有權”之類的約定,會被認定為限制了婚姻自由的權利。婚姻自由權屬于人身權。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對世權,在無法定情形下,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對其進行限制,否則該條款無效。
問題八、只約定財產歸屬,不約定債務承擔
很多當事人寫婚姻協議時離婚協議書怎么寫女方不吃虧,不僅只注重眼前現有的財產,忘了對今后所得進行約定,甚至壓根兒想不起婚內還有可能負債的問題。還有的當事人誤解,認為既然是婚內財產約定,那么只能約定財產,不能約定債務。實踐中我們看到大量的婚姻協議只約定財產歸屬,不約定債務承擔。這樣就導致了財產各歸各,但債務卻需要共同承擔的不公平結果。而夫妻財產約定,不會像商事合同一樣,因為顯失公平而被撤銷。所以我們提醒大家,在約定財產歸屬的同時,不要忘記約定債務的承擔。
徐霄燕 律師
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浙江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杭州市律師協會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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