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一畢業生問我:
在我的追問下轉正理由怎么寫,他告訴我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他還把合同發給我看。
在合同的第一點,合同類型與期限中的第1條,就明確寫明:“本合同屬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由2020年X月X日起至2020年X月X日止。其中前2個月為試用期。”
已經白紙黑字寫清楚了,但臨近轉正,公司會突然給他們發通知說:疫情期間公司推遲了所有還在實習期人員的轉正時間,具體什么時候恢復人員轉正要等公司通知。
這種心情完全可以理解,馬上要轉正了,卻因疫情不能按時轉正,還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時候。
問題來了:疫情真的可以成為延遲轉正的理由嗎?
這幾天,我專門咨詢了一位在深圳做律師的老同學。
同學給我的答復是:
1、試用期,若公司因疫情停工,試用期中止計算,正常復工再重新計算;
2、若公司一直正常營業,則要做好舉證,先協商,不行再提起勞動仲裁。
這兩天,我特意查了一下《勞動合同法》,其中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轉正理由怎么寫,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只看這一條,該公司與我的學生簽訂了兩年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該公司延長試用期是違法行為。
但是,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如果該員工一直處于待崗狀態,或是其他情況,可以中止試用期,也就是試用期限暫停計算。國家法律法規中沒有相關規定,但地方有,比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中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試用期中止。”
在我學生的案例中,公司在我學生實習的過程中,沒有因疫情影響,停止營業,因此不屬于其他情況。所以該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如果你也遇到這種情況,建議你
一、搜集好證據,例如:
1、公司內部:上下班的打卡記錄,會議記錄,公司用水用電記錄,同事作證;
2、公司外部:與公司進行業務往來的相關記錄轉正理由怎么寫,如合同,郵件或其他網上記錄,線下的合作記錄等等。
二、與公司協商,明確表明這行為是違法行為,會影響公司聲譽,希望可以按時轉正。
三、若協商不成,到本市的勞動人事爭議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
仲裁分為勞動仲裁和商事仲裁。
勞動仲裁只受理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的案件,其他民商事案件不得受理。而商事仲裁則不限于此。
勞動仲裁是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起訴的前置條件,即勞動爭議案件在沒有進行勞動仲裁之前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需雙方合意共同向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雙方都有單方提起勞動仲裁的權利。仲裁里面包括和解和調解,仲裁不是民間調解,它有國家的強制力做后盾,當勞動仲裁裁決生效,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更好的消息是,今天我上粵省事打卡,發現粵省事有仲裁這個功能,不用跑腿了,真好。
像我學生這種情況,我的律師同學的意見是先協商,而且等試用期過了之后再協商,協商不成再進行勞動仲裁。更細致的建議請看評論前兩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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