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當事人對于借條或借款給付不予認可,法院如何綜合審查?這不僅關系到債權人權益的維護,更是對社會信用體系的捍衛!
日前,巨野法院謝集法庭員額法官高圣軍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回顧
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于2007年6月30日以現金形式向原告借款元并出具借條,未約定借款利息,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償還。無奈,原告將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元。
被告辯稱,從筆跡上看,借條前半部分內容與最后署名明顯不同,另外被告本人會寫字,不會存在他人代簽的情況,借條簽訂時間較久遠,被告無法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借款約定,所以被告目前無法確認原告提交的借條是否為被告所寫。且借條僅為借款合同,原告未依約履行借款義務,所以無權要求被告還款。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拒絕對借條字跡進行鑒定。
法院審理
本案中,原、被告爭議事實發生在2007年,自然人之間資金往來多為現金交易,且原告當時經營化肥批發,現金往來更為便易;同時,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明確“借款元”,說明雙方對此款項的性質并不存在誤解,雙方就借貸事項達成合意。
依照民間借貸交易習慣,《借條》中的“今”字即表明《借條》的出具即是對已有事實的確認,即被告出具《借條》之前或同時已收到該款項。綜上,本案被告程某乙向原告程某甲借款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認可。對于原告訴求被告返還借款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欠款元。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欠錢起訴事實理由怎么寫,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五條第二款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做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法官提醒
俗話說:“借錢容易要錢難”。實踐中,往往出現因為當事人之間存在親屬、情侶等特殊個人關系產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很多人在借貸中因礙于顏面、過于信任等原因,而不注意借貸憑證的制作、留存,往往造成財產與感情損失。因此無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都應“親兄弟明算賬”欠錢起訴事實理由怎么寫欠錢起訴事實理由怎么寫,同時還要“借錢須謹慎、借條須規范”。